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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实施主体:北京市民政局 服务对象:社会组织法人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真实、完整,签章有效,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第十八条中的相关要求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办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10)89150009 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海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报材料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 1.登记申请书及包含的各表单内容均为必填项,检查是否有遗漏; 2.检查登记申请书及包含的各表单中所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3.检查所有填写的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应晚于正式递交书面材料的日期; 4.应加盖公章的必须盖公章,并且公章应清晰; 5.身份证复印件按1:1比例复印,正、反面粘贴,黑白或彩色均可; 6.应签名处必须签名,且须为正楷,并与身份证姓名、表单填写姓名一致; 7.核对申请人填写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是否一致; 8.粘贴个人照片应为2寸黑白或彩色证件照; 9.核对法定代表人签名是否与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中姓名一致; 10.核对填写的会员总数、单位会员数、个人会员数是否与单位会员备案表、个人会员备案表中的会员数量一致; 11.社团负责人是领导干部兼职的,须提供任命该领导职务的上级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文件, 原件1份或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A4纸。其中:是党政机关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兼职的,需提供市委组织部审批表或该领导职务的上级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文件;是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处级以上离退休领导干部兼职的,须提供获得该领导职务的上级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文件;是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任职的,需要须提供获得该领导职务的上级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文件。 包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发起人、发起单位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表,单位会员备案表,个人会员备案表,党员情况调查表。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1.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须为正式公文,原件1份;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社会团体名称是否与申请的社会团体名称一致; 3.批准的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 4.须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非部门章),且公章清晰。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无需提供。 三、验资报告及使用权证明材料 (一) 验资报告 1.验资报告应当为原件,份数为1份; 2.出资方式应当为捐赠; 3.验资报告应包含交存入资资金报告单或存款单; 4.验资报告中的社团名称应与申请社团名称一致。 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二) 场所使用权材料 1.办公住所为无偿使用或自有的,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同意使用的材料和产权材料,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A4纸; 2.办公住所为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A4纸; 3.办公住所应为独立合法的办公场所,不包括住宅。 住所为无偿使用的,提供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同意使用说明原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住所为租赁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复印件。同时,网上下载的“住所材料”页需房产部门盖章或产权所有者签字。 四、章程草案 1.原件3份,A4纸,单面打印或正反面打印均可; 2.非直接登记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业务主管单位加盖首页及骑缝章。 申请材料总要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海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理流程 一、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真实、完整,签章有效,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相关要求。 三、发证。 结果名称: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海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 自行解散的;(三) 分立、合并的;(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条 第一款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海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常见问题 1、现在成立社团还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批吗? 按照条例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属于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2、申请社会团体成立应当具体的条件?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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