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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
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特征和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辖
·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规登记
· 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 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
·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 有必要的场所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提交文件
· 登记申请书
·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验资报告
·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
· 名称
· 住所
· 宗旨和业务范围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开办资金
· 业务主管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后续事项
· 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 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
· 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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