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社会团体条件 ·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 有固定的住所 ·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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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社会团体提交文件 · 登记申请书 ·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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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事项 · 名称 · 住所 · 宗旨 · 业务范围 · 活动地域 · 法定代表人 · 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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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后续办理事项 · 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 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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