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第26号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2004年6月23日 民政部第26号部长令)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基金会名称的管理,保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立的基金会。

  第三条 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第四条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第五条 基金会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

  第六条 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第七条 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需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

  (二)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的姓名;

  (三)一般不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

  第八条 基金会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该名人必须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际国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第九条 基金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其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基金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当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使用,不需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条 基金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

  (三)有迷信色彩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及部队番号;

  (六)其他基金会的名称;

  (七)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自撤销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基金会的名称;

  (二)已注销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基金会的名称;

  (三)已变更名称,自变更登记之日起未满1年的基金会的原名称。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纠正已登记的不适宜的基金会名称。

  第十三条 2个及2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相同的基金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的基金会名称。

  第十五条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依次由“基金会名称”、“驻在地名称”、“代表处(或办事处、联络处等)”组成。

  “驻在地名称”是指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驻在地的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境外基金会名称中未表明其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应在其代表机构名称前冠以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6月7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关于开展基金会2018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告 京民社发〔2018〕43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金会换届指引》的通知 京民社发〔2015〕378号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第26号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第30号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第3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民社发〔2015〕335号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400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1年12月21日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民政部令第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8年11月4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10月25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10月25日 
  殡葬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1日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996年1月1日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161号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国发〔1993〕21号 

 关键字
  基金会  名称  管理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北京基金会名称变更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400号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第26号

 基金会名称变更

 延庆基金会名称变更

 西城基金会名称变更

 通州基金会名称变更

 顺义基金会名称变更

 石景山基金会名称变更

 平谷基金会名称变更

 密云基金会名称变更

 门头沟基金会名称变更

 怀柔基金会名称变更

 海淀基金会名称变更

 丰台基金会名称变更

 房山基金会名称变更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