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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基金会换届指引》的通知 京民社发〔2015〕378号

北京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金会换届指引》的通知

京民社发〔2015〕378号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基金会:

  《北京市基金会换届指引》已经我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15年10月15日

北京市基金会换届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换届工作,推动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等法规政策,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基金会换届应遵循“民主、公开、平等、规范”的原则,按章程规定届期进行。

  第三条 基金会换届,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北京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基金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理事会负责基金会换届的组织领导,负责提出工作计划、提名候选人、筹备换届材料、履行选举程序等工作。

  第六条 理事会无法召集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致使换届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基金会换届工作。

  第七条 监事(监事会)负责监督换届工作。

第三章 换届筹备

  第八条 本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直接登记的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履行选举程序。

  第九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可连任。监事的选派:

  (一)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选派。

  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监事长由监事推举产生。

  第十条 基金会换届应筹备以下材料:

  1.《换届申请》(见附件1);

  2.《理事会工作报告》(草案);

  3.《财务工作报告》(草案)、《换届审计报告》(换届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同时出具《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4.《监事意见》或《监事会工作报告》;

  5.《理事、负责人候选人名单、简历》;

  6.《换届会议议程》(草案)(见附件2);

  7.《理事会选举办法》(草案)(见附件3-1),《第 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见附件3-2);

  8.选票票样(见附件4-1和附件4-2);

  9.现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干部兼职审批表(见附件5-1和附件5-2);

  10.需会议审议的其他材料(草案)。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届理事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换届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离任的还需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出具《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告须有明确审计结论。

  第十二条 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中已从领导岗位退下来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离开行政工作岗位专门从事基金会工作的人员、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拟担任基金会负责人的,须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干部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基金会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在换届选举30日前,将本指引第十条中规定的《换届申请》及第2、3、4、5、9条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直接登记的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 《换届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理事会提前5日将换届改选的时间、地点、议程等通知理事、监事及新一届理事候选人、监事,并作好通知记录。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理事、监事及新一届理事候选人、监事要说明原因,理事会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受托人应提前向理事会提交委托书(见附件6),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权限,受托人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行使权力。

  每位受托人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理事、监事、理事候选人、负责人候选人不宜接受委托。

第四章 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换届选举遵循以下程序:

  (一)召开本届理事会。

  1.宣布会议召开(会议应出席理事 人、实出席理事 人,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应超过全体理事人数的2/3。主持人一般由秘书长担任)。

  2.介绍领导及来宾。

  3.介绍因故未出席理事及委托情况。

  4.听取并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5.听取并审议《财务工作报告》,宣读《换届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离任的还须宣读《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6.听取并审议其他事项。

  7.监事(监事长)宣读《监事意见》或《监事会工作报告》。

  8.组织选举。

  (1)介绍理事候选人产生程序、名单和简历。

  (2)推选并通过监票人、计票人(理事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3)宣读并通过《理事会选举办法》。

  (4)监票人检查票箱后,当场封闭。

  (5)计票人发出选票,并报告实发选票数。

  (6)监票人介绍填写选票方法和注意事项。

  (7)填写选票。

  (8)投票。

  (9)验票。

  监票人、计票人当场开箱验票,并报告收回选票数,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

  (10)计票。

  每张选票所选同意的人数(包括另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11)公布候选人得票情况。

  监票人、计票人填写计票结果统计单(见附件7),并签字确认后,由监票人公布得票情况。

  (12)宣布选举结果。

  候选人得赞成票数超过全体理事人数的2/3,方可当选。

  (13)宣布新一届监事名单、简历。

  (14)封存选票,以便备查。

  (二)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

  1.宣布会议召开(应出席会议理事 人、实出席理事 人,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应超过全体理事人数的2/3。主持人由新一届理事会推选)。

  2.介绍因故未出席理事及委托情况。

  3.介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产生程序、名单和简历。

  4.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参照理事选举程序进行)。

  5.表决通过其他事项。

  (三)宣布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结果。

  (四)新当选理事长讲话。

  第十八条 参加会议的理事、理事受托人、监事签署会议纪要(见附件8)。

  会议纪要要清晰记录两次理事会召开及选举的全过程。参会理事、监事要在充分审阅会议纪要的基础上,签署名字和意见。

第五章 换届管理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或有1/3以上理事提议提前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将书面申请(提前换届的原因、理事会研究和表决的情况、提前的时间等)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直接登记的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按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换届。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不得延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将书面申请(延期换届的原因、理事会研究和表决的情况、延期的时间等)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直接登记的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到期,按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换届。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在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结束后30日内,将以下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基金会换届会议纪要》;

  2.《换届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离任的同时备案《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3.《理事会工作报告》;

  4.《监事意见》或《监事会工作报告》;

  5.新任理事、监事和负责人名单、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后需进行变更、核准备案事项的,登录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bjss

  tb.gov.cn)办事大厅,在线填报并办理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未按期换届,且未书面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的,或换届后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的,依据《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0号)第七条第5款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的结论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基金会换届存在争议,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争议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确存在违反相关法规、章程规定的问题,责令基金会限期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基金会换届申请

  2.基金会换届会议议程

  3-1.基金会理事会选举办法

  3-2.基金会第 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4-1.基金会理事会选票

  4-2.基金会第 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负责人选票

  5-1.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职务审批表

  5-2.退(离)休干部兼任基金会领导职务审批表

  6.理事会会议委托书

  7.基金会第 届理事会第 次会议计票结果统计单

  8.基金会换届会议纪要

  附件:北京市基金会换届指引附件

下载附件
(1)北京市基金会换届指引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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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金会换届指引》的通知 京民社发〔2015〕378号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第26号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第30号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第3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民社发〔2015〕335号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400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1年12月21日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民政部令第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8年11月4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10月25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10月25日 
  殡葬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1日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996年1月1日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161号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国发〔199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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