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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基金会年度检查或年度报告 实施主体 北京市民政局 服务对象 社会组织法人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凡于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基金会均须参加当年度的年度检查,已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10)65396033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网上查询:http://ggfw.mzj.beijing.gov.cn/shzz/resources/app/login.html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门头沟基金会年度检查或年度报告——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证件在有效期内,真实有效。 门头沟基金会年度检查或年度报告——办理流程 一、受理。 审查标准: 凡于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基金会均须参加当年度的年度检查,已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 二、审查与决定。 审查标准: 提交材料:1、年度工作报告;2、年度审计报告。 三、发证。 结果名称: 1、基金会年检结论通知书。 2、慈善组织上年度接受监督检查情况说明。 门头沟基金会年度检查或年度报告——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基金会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门头沟基金会年度检查或年度报告——常见问题 1、为何年检年报中时间项填写总不成功? 年检年报中所有事项的时间填写都应在输入法英文状态“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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