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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实施主体 北京市民政局 服务对象 社会组织法人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凡于上一年度12月31日之前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均须参加当年的年度检查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楼A岛80、81、82三个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10)65868811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网上查询:http://ggfw.mzj.beijing.gov.cn/shzz/resources/app/login.html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昌平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申报材料 一、社会团体年度报告书 1.报告内容均为必填项,检查是否有遗漏; 2.报告内容不能出现逻辑错误或明显误填; 3.理事会、监事会人员情况及兼职审批情况必须如实填写; 4.需要详细表述的内容应按照表格备注要求详细填写,比如分支机构情况、会费收取情况。 在北京市民政局网站社会组织里面进行网上填写http://ggfw.mzj.beijing.gov.cn/shzz/resources/app/login.html 二、财务审计报告 1.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包含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2.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规定资质要求;3.审计报告是否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的电子签章。 在北京市民政局网站社会组织里面进行网上填写http://ggfw.mzj.beijing.gov.cn/shzz/resources/app/login.html 昌平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理流程 一、受理。 审查标准: 凡于上一年度12月31日之前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均须参加当年的年度检查。 二、审查与决定。 审查标准: 提交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2、《社会团体年报报告书》; 3、《社会团体年度审计报告》。 三、发证。 结果名称: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通知书 昌平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基金会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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