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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慈善组织认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民政局 服务对象 社会组织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8:00 办理地点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东路20号1213室、1214室 咨询电话:(010)65868811。 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东路20号北京市民政局1213室、1214室。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投诉窗口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东路20号北京市民政局1214办公室。 办理进程查询:(010)65396033 北京慈善组织认定——申报材料 一、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 模板从北京市民政局官方网站下载。 二、书面承诺 符合《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 三、会议纪要 按照《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 四、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供: (一) 书面说明 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北京慈善组织认定——办理流程 一、受理。 审查标准: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审查与决定。 审查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三、发证。 结果名称: 1、慈善组织认定决定书。 北京慈善组织认定——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北京慈善组织认定——常见问题 1、什么叫慈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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