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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基金会设立 实施主体:北京市民政局 服务对象:社会组织法人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真实、完整,签章有效,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第十八条中的相关要求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办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10)89150009 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行使内容: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通州基金会设立——申报材料 一、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1.登记申请书及包含的各表单内容均为必填项,检查是否有遗漏; 2.检查登记申请书及包含的各表单中所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3.检查所有填写的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应早于正式递交书面材料的日期; 4.应盖章的必须盖章,并且印章应清晰; 5.应签名处必须签名,且须为正楷,并与身份证姓名、表单填写姓名一致。 6.包括理事会成员情况表;监事(会)成员情况表;党员情况调查表;筹备会会议纪要。 二、章程草案 1.是否按模版填写; 2.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三、验资报告 1.验资报告应当为原件,份数为1份; 2.出资方式应当为捐赠; 3.验资报告应包含交存入资资金报告单或存款单; 4.验资报告中的基金会名称应与申请基金会名称一致。 四、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文件 1.办公住所应为独立合法的办公场所,不包括住宅; 2.办公住所为无偿使用或自有的,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材料和产权材料,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A4纸; 3.办公住所为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A4纸。 五、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函 1.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须为正式公文,原件1份;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基金会名称是否与申请的基金会名称一致; 3.批准的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 4.须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非部门章),且公章清晰。 5.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无需提交。 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科技类社会组织,可依法申请直接登记。 六、承诺书 承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合法。 通州基金会设立——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查与决定。 审查标准:材料齐全,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3)发证。 结果名称: 1、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2、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通州基金会设立——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基金会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通州基金会设立——常见问题 1、现在成立基金会还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批吗?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成立基金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科技类社会组织,可依法申请直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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