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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实施主体:北京市民政局 服务对象:社会组织法人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真实、完整,签章有效,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第十八条中的相关要求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办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10)89150009 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顺义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报材料 一、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 1.各表单内容均为必填项,检查是否有遗漏; 2.检查各表单中所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3.检查所有填写的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应早于正式递交书面材料的日期; 4.应加盖公章的必须盖公章,并且公章应清晰; 5.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处必须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名,且须为正楷,并与登记证书上的姓名一致。 6.监事会意见处必须写明意见,并由监事长签名,且须为正楷。 加盖社团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意见”,加盖主管单位公章。 二、清算材料 1.是否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原件; 2.清算报告中的社会团体名称应与申请社会团体名称一致; 3.清算报告应当包含结论性语言表述; 4.应写明是否有债权债务及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 5.是否有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包括: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的注销公告,税务、银行账号注销凭证,剩余财产处理凭证,清算小组成员签字的清算报告书。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应当为原件;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应当在有效期内。 申请材料总要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顺义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理流程 一、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真实、完整,签章有效,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要求。 三、发证。 结果名称: 1、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顺义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 自行解散的;(三) 分立、合并的;(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条 第一款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顺义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常见问题 1、社团剩余财产如何处置? 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根据该社团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一般是用于发展与该团体宗旨相关的事宜。 2、清算期间可以举办学术会议吗? 按照条例规定,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所以不能举办学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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