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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城社会团体住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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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东城社会团体住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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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社会团体住所变更

  实施主体:北京市民政局

  服务对象:社会组织法人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真实、完整,签章有效,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第十八条中的相关要求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办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10)89150009

  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东城东城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申报材料

一、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1.各表单内容均为必填项,检查是否有遗漏;

  2.检查各表单中所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3.检查所有填写的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应早于正式递交书面材料的日期;

  4.应加盖公章的必须盖公章,并且公章应清晰; 5.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处必须签名,且须为正楷,并与登记证书上的姓名一致。

二、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材料

  1.办公住所为无偿使用或自有的,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同意使用的材料和产权材料,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A4纸;

  2.办公住所为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A4纸;

  3.办公住所应为独立合法的办公场所,不包括住宅。

  住所为社团自有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住所为无偿使用的,提供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同意使用说明原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住所为租赁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复印件。

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

  1.房产部门盖章或产权所有者签字

  需房产部门盖章或产权所有者签字。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应当为原件;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应当在有效期内。

  申请材料总要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东城东城社会团体住所变更——办理流程

  一、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真实、完整,签章有效,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第十八条中的相关要求。

  三、发证。

  结果名称: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东城东城社会团体住所变更——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 自行解散的;(三) 分立、合并的;(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条 第一款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东城东城社会团体住所变更——常见问题

  1、是否可以用自家住宅作为社会团体的办公住所?

  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团应有固定、相对独立的办公住所,民宅不宜作为社团的办公住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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