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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政策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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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政策解释 一、起草的背景和目的 我市基金会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一是基金会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过于分散,不便于基金会执行。二是市级层面缺乏对基金会信息公开的统一规范。三是还存在思想重视不够、公开内容简单、公布渠道和方式单一等问题。 制定《实施办法》,一是对现有基金会信息公开的有关政策法规进行统一的梳理整合。二是吸收近年来新出台的政策,对《基金会信息公布实施办法》进行补充完善和细化。三是通过信息公开,引进社会监督,强化基金会内部约束。 二、主要框架和内容 《实施办法》共6章23条。结构上按照“总则”、“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方式”、“信息公开管理”、“信息公开监督”、“附则”的逻辑顺序展开。 1.总则。主要是《实施办法》制定的依据、信息公开的概念界定、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要求和《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2.信息公开内容。将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分为应当公开信息和鼓励公开信息两大类,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列举了应当公开信息和鼓励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 3.信息公开方式。一是规定了基金会信息公开的有效方式。二是列举了鼓励基金会公开信息可采用的其他方式。三是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开的方式。 4.信息公开管理。分别是基金会信息公开内部制度建设,基金会对公共媒体上出现的负面信息进行公开说明或澄清的责任、信息公开的媒介选择、信息公开档案的管理,对已公开信息进行修改的程序等。 5.信息公开监督。分别对基金会信息公开的义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对信息公开的奖励、处罚、纳入诚信记录,对不予公开信息的界定和接受监督检查的要求。 6.附则。《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实施期限。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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