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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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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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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

  实施主体:北京市民政局

  服务对象:社会组织法人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真实、完整,签章有效,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第十八条中的相关要求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办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10)89150009

  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行使内容: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申报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

  1.各表单内容均为必填项,检查是否有遗漏;

  2.检查各表单中所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3.检查所有填写的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应早于正式递交书面材料的日期;

  4.应加盖公章的必须盖公章,并且公章应清晰;

  5.签名处必须签名,且须为正楷,法定代表人签名应与登记证书上的姓名一致。

  法定代表人须签署意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意见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文件。注销登记表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清算材料

  1.是否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原件;

  2.清算报告中的民办非企业名称应与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一致;

  3.清算报告应当包含结论性语言表述;

  4.应写明是否有债权债务及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

  5.在地方登报预注销公告的报纸原件。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应当为原件;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应当在有效期内。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查与决定。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真实、完整,签章有效,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中的相关要求。

  (3)发证。

  结果名称:

  1、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设定依据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 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 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常见问题

  1、需要报刊公告吗?

  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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